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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借款不还担保人被判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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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区一女子,在熟人向别人借款40万元时她在借条上签名当担保人,不料到期后熟人避而不见,法院只好判令该女子代为偿还这笔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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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底,城区商人陈老板夫妇因经营需要,向城区住户王女士借款。当月,王女士通过自己和丈夫的个人账户向陈老板的个人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大使账户共计转款40万元。陈老板夫妇向王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诺的借款期限是6个月。同住城区的陈老板夫妇的熟人梁小姐作为担保人在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大使该借条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陈老板夫妇拒不见面,无奈的王女士只好多次找梁小姐催还借款,但梁小姐至今拒不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自己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大使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5日王女士诉至掇刀法院,请求判令梁小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王女士与陈老板夫妇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梁小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署名,应当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陈老板夫妇到期不还款,王女士可在到期后6个月内单独向陈老板夫妇或梁小姐索还借款。遂判令梁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王女士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 2014年6月9日算至本金40万元清偿之日止)。小雪养生外防湿冷内防燥热健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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